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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》
农民工可享市民待遇
有固定住所、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可在石市落户;农民工可有住房公积金……日前市政府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明确农民工在求职务工、社会保险、住房贷款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、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。
有固定居所、稳定收入可落户
据了解,今后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、收入的农民工,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,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。
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、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,适当放宽落户条件,优先准予落户。同时,实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。
农民工输入地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,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,列入教育经费预算。
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、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,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。
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,要在办学经费、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。
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,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。
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大病医保
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,我市将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。
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,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,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,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。
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,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。
城市规划考虑农民工需要
“意见”要求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,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、制定公共政策、建设公共设施等方面,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、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。
“意见”要求,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,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,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,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。
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,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,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主住房。同时,符合有关规定的,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。
职代会要有农民工代表
“意见”要求,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,招用农民工的单位,职工代表大会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,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、晋升职务、评选劳模等方面,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。
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,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,要简化程序,快速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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