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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立法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

08年05月16日 来源:河北日报 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
5月14日,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(草案)》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。这预示着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将有坚实的法制保障。

    据了解,目前,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存在法制建设滞后、政策不配套、经费紧张、设施欠缺、管理手段及技术落后等问题,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低,与城市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。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,改变城市脏乱差现象,改善群众居住环境。

    条例规定,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,应当选用透景、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、花坛(池)、草坪等作为分界。对现有封闭式围墙,应当逐步予以改造,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铺设便道砖。从事车辆清洗,应当设置泥沙过滤和除油设施,落实污泥消纳场所,保持周围环境整洁。在道路两侧从事车辆清洗,应当在室内进行。冲洗车辆的污水,不得污染路面。在市区饲养宠物,不得影响环境卫生。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,饲养人应当即刻清除。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,禁止开办集贸市场,进行露天烧烤、出店经营、占道加工制作和机动车修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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